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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上海乐展展商参展提示

2009年08月21日    

    1)各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时需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传真至主办单位,以便主办单位审核参展商参展资格。

    2)签订《参展合同》时,请各参展商在确认的展位图上签字并回传至主办单位,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参展合同》时,二胡厂家或营销企业需传真“定点生产企业证明文件及二胡收藏证”作为合同附件。

    4)参展商若私自转让展位、展示的产品与合同上不符或与乐器不相关,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展位。

    6)参展公司自签定《参展合同》之日起15日内支付占合同金额50%的第一笔付款,在收到主办单位确认通知后,方可有效。所有余款需在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否则主办单位将有权变更参展公司的申请内容,或将视其放弃展位。

    7) 2009年3月15日前签订参展合同,并在合同规定期内支付50%展位费者所享受的优惠金额将在支付的余款中扣除。

    8)由主办单位所开据的展位费发票抬头以参展单位在银行汇款的单位名称为准。

    9)在关于本展览会其它任何资料中,若由参展商提供的包括单位名称在内的各项信息与本合同不符或未能按时提交《参展尚手册》中相关表格时,主办单位将以本合同上信息为准。

    10)《参展商手册》和《有关规定》是本合同附件之一,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1)展会布展以及撤展期间禁止展商带儿童进入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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