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参赛条件
1、组队方式
地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为单位组队。
中直文艺团体参加中国文联选拔组队;中直产业部门直属文艺团体单独组队(包括中国铁路文工团、中国煤矿文工团、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单独组队;中国教育电视台单独组队;中直各音像、演艺公司参加中国唱片总公司选拔组队;中央音乐学院及中国音乐学院单独组队;中央民族大学和中央民族歌舞团单独组队;上述单位以外的北京地区的参赛者参加北京电视台选拔组队。
军队以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各军、兵种政治部及解放军艺术学院为单位组队;武警总部政治部单独组队;公安部政治部单独组队;各大军区参赛选手参加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选拔。
另外,在组队上作出下列其它规定:
符合单独组队条件的平级艺术院团可以联合组队,但只限定为两团联合。
符合单独组队条件的艺术院团参赛队的选手,其身份必须是本院团的正式职工或合法的签约歌手。
符合单独组队条件艺术院团的歌手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可以参加其他符合单独组队条件单位的组队选拔。
2、组队要求
不分职业歌手和非职业歌手混合组队。
各参赛队的参赛节目规定为8个,在类别上不得少于4种;同一类别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以男歌手为主的节目不得少于4个。
各参赛队总人数不得超过80人。其中合唱人数限定为30人至60人;组合演唱人数限定为2至12人(在不突破总人数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增加)。
所有参赛歌手的年龄限定为18周岁(含18周岁,1991年4月1日以前出生)至35周岁(含35岁,1974年5月1日以后出生)。
基于原生态演唱的特殊性,原生态选手除主要演唱者的年龄严格按统一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与辅助演唱或表演的选手不受年龄限制。
四、评分办法
1、评分办法:演唱比赛采用按评委序号现场亮分的办法。每位选手的演唱得分为去掉最低分、最高分后的平均分,艺术素质(表演素质、音乐素质)的得分该项目评委打分,两项得分相加为该选手的最后得分。
2、记分标准:按百分制记分,总分100分,其中演唱99.5分,音乐素质0,2分,艺术素质0.1分,表演素质0.2分。参赛选手的曲目质量、演唱技巧、台风表演、形象包装等方面的综合效果,将作为演唱评委的判分依据。
3、公正机制:大奖赛组委会将制定一套严格而有效的制度来确保大奖赛的公平、公正、公开。大奖赛监审组对大奖赛进行全程监督。北京市公证处对半决赛、决赛评分结果予以公证。
参赛队领队、歌手及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赛事纪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现象,可向大奖赛组委会和大奖赛监审组举报。对于违规者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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