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使用蟒皮制作的二胡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弦鸣乐器。数百年来,《二泉映月》《江河水》等脍炙人口的二胡曲,已经作为华乐经典,在海内外广泛流传。二胡演奏已被纳入全国各音乐学院民族乐器中正规专业教学科目。近年来二胡学习者与日俱增,不断扩大的二胡国内外需求市场,刺激了国内二胡生产,造成了蟒皮资源的过度消耗。蟒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列入我国政府1988年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名单的物种,根据该公约和我国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没有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禁止贸易、携带、邮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及产品进出境。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神州乐器网讯:近日,临沂一乐器制作商岳某某父子走私961张蟒蛇皮制作二胡被刑事拘留。经鉴定,这批蟒蛇皮涉案价值高达800万余元。
岳某某供述,郯城县庙山镇因是传统拉弦类乐器之乡,生产的二胡久负盛名,在制作二胡音箱时使用的蟒蛇皮需求量巨大。2014年6月,加工制作二胡的岳某某到北京市参加一场乐器展销会时,经人介绍获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名女性客商的联系方式,经过近一年的接触,两人逐渐达成了互信。
今年6月和7月,岳某某和这名女商人两次赶往越南,在越南期间,岳某某以50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50万余元的蟒蛇皮制品。经女商人帮助,这批蟒蛇皮制品被辗转走私入境,进入广西。
经岳某某与对方协商,该批蟒蛇皮制品经伪装后,通过物流从广西发往临沂市。7月9日,岳某某指使其子至临沂某物流公司接货时,郯城警方当场将岳某抓获。岳某某父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为解决蟒蛇保护和蟒皮二胡文化传承的矛盾,2004年4月13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2004年1号公告,公布了第三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对使用蟒蛇皮的二胡全面实行标记,至2004年12月31日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蟒蛇皮的二胡必须实行标记。
2005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经营或个人合法持有需要流转的蟒皮二胡,都必须配一张附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二胡收藏证,否则将受到国家工商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对以蟒皮为主要原材料,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二胡产品,国家采取“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政策,即对由野生动物(蟒)制成的二胡产品将实行企业定点生产,产品强制性标记的制度,以简化其生产、经营审批程序,便利其市场流通。国家对“蟒皮二胡实行强制性标记”政策出台,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乐器所使用原材料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我国乐器行业的一件大事。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告,不仅对实现我国野生动物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也将对我国乐器行业,特别是民族乐器生产的健康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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