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商业演出。
《通知》指出,举办节庆演出应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宣传;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应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另外,《通知》要求,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通知》指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擅自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出现的非法现象,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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