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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乐器竟然会卖到犯罪?

2012年02月25日    来源:中国音教网    

 

卖乐器竟然会卖到犯罪?

 神州乐器网讯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得买卖,这些动物的制品也不能买卖,否则买卖双方都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记者2月17日在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集中审理了几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警示人们别因喜爱动物或其制品触犯法律。
  
  出售珍稀鹦鹉
  
  卖鸟人被判刑
  
  2011年6月19日8时30分许,闵某在沈河区万柳塘公园的鸟市内,以45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鹦鹉一只。经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闵某出售的野生动物为大绯胸鹦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
  
  2011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闵某提起公诉。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出售蟒皮二胡
  
  小商贩被拘役
  
  像闵某这样“明知故卖”的不是个例。
  
  2010年9月15日8时20分许,在沈河区五爱市场国际小商品城,李某向顾客出售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皮制作的二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扣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皮制作的二胡13把。经鉴定,13把二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制品。其中,3把来源合法,10把为非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其所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李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野生动物”犯罪在上升
  
  高价“提档消费”是根源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有所增加。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在全部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目前涉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除以往常见的食用、穿用以及药用目的外,向宠物(蟒蛇、陆龟)、工艺品(象牙、昆虫、鹰类)、消遣娱乐(喜鹊、灰斑鸠、燕雀)“转型”。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少数人出于食用珍稀野生动物“尝鲜”,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提高环境档次”,饲养“另类宠物”的猎奇心理,愿出高价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是导致近年来“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直接原因。
  
  ■法官说法
  
  买卖“野生宠物”
  
  严重者判刑超十年
  
  除了有购买市场外,还有一部分人因法制观念淡薄而触犯法律。
  
  法院在审理“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对于自身行为构成犯罪感到惊讶,有些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普通行政违法,最多会被林业公安部门罚款、没收处罚而已,更有甚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违法性。
  
  此外,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想借本报提醒有购买欲望的百姓:尽管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是出于玩赏,动物本身未受到伤害且被饲养得很好,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购买濒危野生动物的便构成该罪,而不论行为人的目的、意图。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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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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