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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届全国声乐比赛即将在哈尔滨举行

2014年08月06日    来源: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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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届全国声乐比赛颁奖仪式(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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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届全国声乐比赛现场(资料图)

  神州乐器网讯:“全国声乐比赛”是文化部为推动我国声乐艺术的发展,发现和推出优秀声乐艺术人才以及进一步规范赛事活动,于2005年起正式启用的名称。全国声乐比赛是“文华奖”中文华节目奖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声乐节目表演奖。自1986年举办全国星海·聂耳声乐比赛开始,文化部先后以中国民族声乐比赛、全国声乐比赛、全国声乐新人新作比赛、全国艺术歌曲比赛为名共举办了七届全国性声乐比赛。从2008年起,全国声乐比赛从三年一届调整为二年一届,并落户哈尔滨市,固定在哈尔滨之夏音乐会举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

  文化部高度重视全国声乐比赛,明确要求本项赛事要体现出作为声乐领域政府最高级别赛事所应具备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流”,即一流的参赛选手,一流的专家评委和一流的组织工作。所评选出的获奖者应代表我国青年声乐表演艺术人才的最高水平,并对今后整体声乐教学与表演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从1986年起全国声乐比赛相继推出了吕继宏、韩延文、孙丽英、幺红、戴玉强、吴碧霞、柳红玲、艾尔肯、雷佳、尤泓斐等一大批优秀声乐人才。第三十二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即将举办的是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

  一、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定于2014年8月,在第三十二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间举行。

  (二)比赛组委会组织全部赛事。

  (三)文化部聘请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最终决定。

  (四)本届比赛设美声、民族、流行音乐、合唱4个组别: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进行资格审查、初赛、复赛和决赛,资格审查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初赛、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合唱组进行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报名资格:

  1. 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18岁至35岁之间(1979年8月6日—1996年8月6日出生);

  2. 合唱组包括男声合唱、女声合唱和混声合唱三种形式,参赛人数为24—50人(含钢琴伴奏、指挥和领唱),团员年龄要求在18岁至50岁之间(1964年8月6日—1996年8月6日出生);

  (六)本届比赛提倡选手、团体选择歌颂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主题的作品,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新创作的歌曲。

  (七)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

  1. 填写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报名表(请复印或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2.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2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3.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4.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参加资格审查曲目的DVD光盘1份;

  5. 参赛合唱团提交1张7寸清晰演出剧照,团长、指挥各1张2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6. 参赛合唱团提交参加初赛的DVD光盘1份。

  (二)各地区国有文艺院团、民营艺术院团、普通高等学校的音乐学院、音乐艺术院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艺术团体和选手,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选拔;中央直属院团,部队系统文艺团体、院校,部属艺术院校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选拔、报送。各单位须择优选送、名额不限。港、澳、台地区及持中国护照者,可直接报名参赛。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选手报名材料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873

  联 系 人:赵琳宇

  联系电话:010-59881743

  传 真:010-59881745

  (三)评委会根据报名者所提交的DVD光盘对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对参赛合唱团进行初赛评选,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公布初赛结果,对入选者发出比赛通知。参赛选手及团体亦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

  (四)选手和团体申报的参赛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五)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和团体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抽签号沿用至比赛结束。

  (六)参加美声组、民族组、合唱组比赛的选手和团体采用钢琴伴奏形式,可自带钢琴伴奏,也可由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如需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并提前交正规伴奏曲谱。参加流行音乐组比赛的选手可使用标准伴奏带,如自带乐队伴奏,伴奏乐手及助唱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三、比赛曲目

  美声组、民族组和流行音乐组:初赛、复赛、决赛曲目不得重复,资格审查曲目可用于初赛、复赛、决赛;

  合唱组:复赛曲目与决赛曲目不得重复,初赛曲目可用于复赛、决赛;

  (一)美声组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请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2.初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1)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2)中国民歌或中国民歌旋律风格的歌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均要求用原文、原调、背谱演唱。外国声乐作品须注明中文译名和作者,外国歌剧咏叹调须注明选自哪部歌剧。

  (二)民族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初赛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4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创作的歌曲)。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4.决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3)2004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5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都要求用原调、背谱演唱。

  (三)流行音乐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2. 初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3.复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0分钟。

  4.决赛自选歌曲三首,其中须演唱一首2010年8月之后创作的原创华语歌曲。

  三首曲目时间超过15分钟。

  (四)合唱组

  1.初赛(录像资料)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2.复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12分钟。

  3.决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3)自选无伴奏合唱作品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18分钟。

  4.每轮比赛曲目至多包括一首含领唱形式的作品。

  5. 复赛、决赛须提交五线谱版曲谱各一式七份。

  四、设奖及奖励办法

  (一)奖项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

  合唱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指挥奖3名;

  以上四个组共设伴奏奖4名,新创歌曲演唱奖若干。

  2.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特别奖。

  (二)等次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三)奖金

  一等奖:50000元

  二等奖:3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2.合唱组

  一等奖:60000元

  二等奖:40000元

  三等奖:20000元

  五、其他

  (一)比赛期间,组委会将依法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音乐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的演出,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选手所选歌曲,有涉及版权者,请选手与版权所有者妥善解决,如有争议与本届比赛组委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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