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乐器及音乐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DZC20182686项目供应商:
一、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20182686大庆市萨尔图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乐器及音乐设备采购项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
供应商问题:“本标段共有30多项产品,为什么只要求提供大提琴产品和板胡产品的有效检测报告?有空标嫌疑,建议撤销本条款。”
供应商依据:“本标段共有30多项产品,其中卧式钢琴、电子琴、调音台等产品专业性更强,数量更多,价值更高,为什么这些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而是单单要求提供大提琴产品和板胡产品的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采购单位答复:“本项目所采购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我单位认为“大提琴”和“板胡”产品要求符合的标准十分重要,所以只要求提供此两项产品的检测报告。本项目不做变更。”
二、本项目谈判时间不变。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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