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马哈公司(TSE1stSection:7951,总部所在地:静冈县浜松市;总裁:梅村充;以下简称:雅马哈)宣布,该公司在其于中国进行的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取得了有利的判决及调解。雅马哈于2006年11月就最初由雅马哈独创并储存在电子乐器中的伴奏音乐的侵权问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的一家电子乐器制造商——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广东)和另外三家公司提起诉讼。该法院在根据证据进行了部分审理之后于2007年12月作出判决,承认在其审理过的那一部分伴奏音乐中,雅马哈的诉讼要求是合理的。该法院的判决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伴奏音乐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雅马哈是所审议和审理的26首伴奏音乐的著作权人,(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法院命令他们禁止使用侵权的伴奏音乐,停止销售包含侵权伴奏音乐在内的产品,向雅马哈支付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
此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法院的判决遂成为终审判决。在对其他伴奏音乐进行审理之后,该法院向雅马哈和被告提出了调解建议。4月29日达成了对雅马哈有利的调解。
被告未经授权所抄袭的伴奏音乐储存在雅马哈的PSR-640可携式电子琴中,该产品最初于1999年推出,在世界各地销售。被告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美得理”牌电子乐器中使用了这些伴奏音乐。因此,雅马哈以使用这些伴奏音乐是侵犯了著作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关于法院的判决,雅马哈的法务及知识产权部的总经理村松厚发表了如下评论:“此次判决是世界上第一宗确认伴奏音乐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的抄袭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判决。雅马哈认为这是一项划时代的判决,并将采取坚决的立场反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将继续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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