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第二中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莆田第二中学乐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莆田第二中学乐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300]PTHS[GK]20180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11398、1895076923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第二中学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
联系方式:余老师/138598088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0594-2211398、18950769235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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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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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95 |
5999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999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09:34 至 2018年03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4月02日 10:2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4月02日 10:2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价格扣除办法:(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或由投标企业(或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标准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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