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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校园数字广播系统及警乐团乐器采购公开招标公告(第二次公告)

来源: 2018-11-23 12:00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受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校园数字广播系统及警乐团乐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校园数字广播系统及警乐团乐器采购

项目编号:JITC-1811AH281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军国 苗海楠

项目联系电话:025-85878967 858787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联系方式:王华忠 胡京林 025-85878721 858789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 诚 025-83248600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西康路7号6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标段二:2019年度警乐团乐器,采购预算人民币24.184万元;

本项目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采购数量及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投标设备的合法有效来源等证明材料);3、若非南京本地企业,需在南京设有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机构,在南京本地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解决售后各种问题(需提供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中标后设立机构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需包含此条内容);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记录承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加盖公章);5、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需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以上资格要求逐条响应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相关承诺书,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4.18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22日 09:00 至 2018年11月2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投标人必须持本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至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南京市西康路7号)601室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投标人必须持本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至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南京市西康路7号)601室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标段。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备注:投标人若电汇购买招标文件,按下述银行信息电汇标书费后,按附件格式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确认表》(word可编辑版),连同电汇凭证扫描件、本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一并发送至邮箱chenc@jitc.cn,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后将电子版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在《招标文件领取确认表》中所填写的E-mail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16楼开标大厅(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7号16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附件

招标文件领取确认表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号(如分标段的话):

投标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手机:

发票和中标通知书的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必须是常用邮箱):  

汇款方式:□个人      □公司

汇款人名称(若个人请写明支付人信息):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开票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账 号:

以上信息由投标单位填写,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后果自负!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具体评标价格扣除,均按财库[2011]181号文件中最低比例6%扣除,监狱企业及福利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对于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不予扣除。投标人须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产品(最小计算单位为品目),对相应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最小计算单位为品目),对相应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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