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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注意:以后咋维权有了新法律

来源:解放日报 2012-03-13 12:00

  神州乐器网讯  7月1日,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宠物伤人、网络诽谤……面对五花八门的侵权行为,新的法律为百姓提供了切实有效的维权之道。

  过度医疗检查算不算侵权

  周女士前不久出现了感冒的症状,为慎重起见,她决定去医院作个诊断。没想到,给她检查的医生在询问病情后,表情严肃地为周女士开出了一系列检查单:先要做个脑CT,然后要做核磁共振,接下来还得进行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

  折腾了一个上午,周女士好不容易做完了全部检查。结果,医生最后拿着几张检查单斩钉截铁地告诉周女士:“你没有其他问题,只是有点感冒”。

  生活中,这种十分明显的过度医疗检查行为不在少数。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常常引起患者及其亲属对医院的不满。

  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否则由此造成患者权益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须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医疗损害患者如何举证

  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携摄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走向对立的现象时有发生。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达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达4万余件。枯燥的统计数字,真实地反映出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

  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具体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全国各级法院一直都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医疗纠纷案。因此,以往医患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首先要作为患方的原告拿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这给患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说法:下月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原告可以不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行。根据新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只需要认定医疗过错和患者所受损害两个基本因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些很明显的医疗事故,比如手术刀留在身体里、切错器官等情况,患者直接就可以上法院,只要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必再多走鉴定的前置程序。

  出借机动车肇事车主应否赔偿

  今年5月1日是钱小姐与刘先生举行结婚典礼的大喜日子。因结婚需要用车,钱小姐请朋友小敏出面,向龙先生借了一辆轿车当婚车。钱小姐结婚当天,小敏在婚礼用车结束后,将车开去接朋友,不料在路途中与一相向行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多人伤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敏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时隔不久,客车所在的公司却将车主龙先生也告上了法院,索要事故赔偿金。龙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但他确实搞不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目前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汽车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往往因为牵涉的当事人众多,各方责任不清而陷入索赔拉锯战。

  说法:《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即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则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伤人谁担责任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而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各地法院的判决却不尽相同,这让人们在维权时产生了很大的困惑。

  比如,济南市孟老太在自家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死亡。死者近亲属将该楼二层以上15家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不过同样事件发生在重庆时,受害人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重庆渝中区某公司董事长回家时,一只烟灰缸从路边的高层住宅上掉落在他头上,造成他当场昏迷,后鉴定为伤残。事后,受害人将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流浪狗咬人原主人该不该“买单”

  一个月前,朱小姐怀疑自己养的宠物狗“薇薇”得了狂犬病,但又不愿意将其打死,于是将狗遗弃在她家附近的一个住宅小区里。从此,这条宠物狗成了一条流浪狗。

  前不久,王先生到这个小区找朋友时,被突然跑上来的“薇薇”咬了一口。为治伤和注射狂犬病疫苗,王先生前后花费了5000余元,误工2个月。后来王先生了解到这条名为“薇薇”的流浪狗以前的主人就是朱小姐,于是他要求朱小姐赔偿相关费用。但朱小姐认为,自己早就把狗扔了,不再是狗的主人,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新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网络侵权事件网站该担何责

  这些年来接二连三爆出的“艳照门”事件,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也对网络环境造成了污染。而除了“艳照门”外,一些人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或者宣扬他人隐私的做法,也很容易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伤害。此外,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这些个人信息被网络公开之后,往往也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造成很大伤害。

  类似事件发生后,除了依法追究上传帖子、照片以及其他侵权信息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公众更关心的是:那些发布、传播此类信息的网站、论坛等互联网服务商,是否也应对此负责?

  说法:对这一问题,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已有了明确规定。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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